


2008-5-7 21:04:22
修改日期:
2008-11-29 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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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国内外的资本、项目、先进技术和人才参与我县开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县实际,欢迎县内外有识之士在以下方面投资 (一)开发农业特色产业 1、建设经营高效农业、林业、畜牧业、中药材等生产示范基地; 2、建设经营各类优良品种培育、繁殖基地; 3、购买、租赁、承包荒山、荒坡、荒滩搞综合开发经营; 4、建设经营水利灌溉、水产养殖等综合开发工程; 5、建设经营农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 (二)兴办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1、农副产品、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品加工、酿造业; 2、开发生产生化制药、中成药、生物农药; 3、开发生产新型建筑材料; 4、开发生产精细化工、生物肥料; 5、精深加工有色金属系列产品; 6、开发及深加工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 7、节能环保型企业; 8、现有企业技术改造; 9、出口产品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10、县内矿产资源勘探。 (三)旅游开发及商贸服务产业 1、旅游景点的开发与经营; 2、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3、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与经营; 4、旅行社; 5、兴办和经营商贸流通市场。 (四)开发交通、能源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建设经营水电站等能源项目; 2、建设经营交通基础设施; 3、建设经营小城镇土地连片开发及配套设施; 4、建设经营城市供排水、燃气和热力管网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5、建设经营资源再生综合利用和环保项目。 (五)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与经营。 (六)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公益项目建设。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在我县投资符合西部大开发的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在2010年以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外商(国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我县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被确定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六)凡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 (七)外籍(县外)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十三)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报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 (十四)未列入上述条款,但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的有关税赋,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 第三条 财政奖励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我县鼓励类项目的,经县政府审核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县财政奖励扶持:年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留县部分的20%计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留县部分25%计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留县部分30%计奖。 (二)我县境内的内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奖给企业。 (三)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以科技风险投资为主的县内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报县政府批准,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奖给企业。 (四)对引进新工艺、开发生产新产品、填补省、市、县空白,以及创陇货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企业,除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征收的其它税收按地方分享部分50%连续3年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七)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全部纳入县上统一考核,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信贷和融资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县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介入交通、通信、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特色产业、生态建设、有色冶金、高新技术产业、食品工业、生物药品、特色旅游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总行推荐贷款,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结构,提高技术等级,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 (三)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招商引资企业和县内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贷款担保。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发行A股、B股、H股及境外债券。 第五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建成形成固定资产或者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鼓励利用我县宜林宜草荒山、荒坡、荒滩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经县政府批准,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三)企业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四)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建成后,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留县部分返还60%。 (五)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县上当年实施的标准,县财政留成部分,按建成项目类别给予优惠: 1、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水面(不占用耕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投资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2、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返还90%的土地出让金。 3、兴办一般性工业项目返还55%的土地出让金。 4、旅游项目返还50%的土地出让金。 (六)凡以投资兴办项目为名,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后,没有按有关要求和项目进度建成项目的,县政府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七)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对重大建设项目,国土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征地工作由县上统一进行。 (八)凡进入工业集中区的项目,按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来徽县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属于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二)投资改造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福利性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免收县级建设单位各项建设规费。 第七条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创业,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外商投资在徽县境内兴办的医院,经审核,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社会力量在徽县境内投资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办学审批、职称评定、推荐就业、行政管理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四)对来徽县发展的外资和县外企业,在企业和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享有与徽县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八条 人才优惠政策 (一)鼓励县外科技人员来我县搞科技承包,其收益可与合作单位自主协商,县内农业科技人员在本县从事科技承包经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按在岗对待,年终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聘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3年内工资照发,3年后自主择业,愿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二)对引进的各类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或既无学历又无职称,但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的特殊人才,到我县企业工作,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时间不限、来去自由”的办法。若本人提出办理调动、迁移户口等,经用人单位申报县上考核后报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随时办理调动以及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等手续,除工本费外,不收其它任何费用。对投入科技项目开发和经营的管理者,除享受本企业福利待遇外,县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住房、子女入学等有利于工作的保障。对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评选为我县科技功臣的,按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县上一次性奖励2—10万元。 (三)对在我县搞科技项目推广、成果转化,经确认为我县急需的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关键性技术攻关等项目,由县政府在“科技三项费用”中提供5—2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补助。 第九条 奖励优惠政策 县内外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项目和资金(国家投资资金除外),按县上有关部门审核验资的数据为准,分档分比例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奖金,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引进国际、国内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无偿捐赠(援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计奖: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2%计奖;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计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计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计奖,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引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总投资计奖: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2%计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计奖;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4%计奖;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计奖,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引进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非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奖: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2%计奖;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计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计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计奖。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奖: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计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8%计奖;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6%计奖;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4%计奖,奖金由受益企业和县财政共同承担,县财政承担40%。 (五)凡引进无偿捐赠(援助)资金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引进项目累计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在事业单位安排一名财政全额供给的工作人员(符合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的)。 (六)在执行引资奖励政策中,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其中一条;引进资金、引进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等,需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只奖励一次。 (七)县内公职人员引资建成项目后,申请奖励时,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 (一)改革投资管理体制。 1、除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非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项目实行审批制以外,其余企业投资项目,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凡属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由县发改委转报省市发改部门按权限备案或核准。 2、属于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报市发改委审查后,转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3、凡是必须上报的项目文件,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查和转报手续,并实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的“五公开一承诺”制度。 (二)积极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落实行政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五个一”工作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挂帅、组建一套领导班子、确定一个服务部门、制定一套工作方案、建立一套考核制度),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其排忧解难;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重大项目和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专题研究、特事特办的制度。 (三)成立外商及企业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内、外商及企业的各种投诉。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招商引资规定的行为向招商部门(投诉中心)或监察部门举报。 (四)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行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企业有权拒绝巧立名目的摊派和变相收费。 (五)县政府努力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建设干事创业环境,凡是因本地社会治安事件造成投资者停产、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的,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查处。 (六)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办理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事宜,依照《优惠政策》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投资法人的优惠意见和对中介者的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落实兑现。为外来投资者搞好跟踪服务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或乡镇全面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七)各有关部门,如不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事,影响投融资工作的,县委、县政府将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县内民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鼓励发展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有关优惠条款。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在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